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管理,省级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组织实施。
一、认定条件(八项)
-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;
- 拥有对其主要产品(服务)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;
- 主要产品(服务)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;
- 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%;
- 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(按销售收入规模分 5%、4%、3% 三档);
-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%;
-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;
-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。
二、创新能力评分
知识产权 ≤ 30 分、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≤ 30 分、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≤ 20 分、企业成长性 ≤ 20 分,综合得分须超过 70 分。
三、优惠与有效期
认定后自认定当年起三年内减按 15%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期满当年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。